關于以紅曲等為原料保健食品產品申報與審評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于以紅曲等為原料保健食品產品申報與審評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食葯監許[2010]2號
2010年01月05日 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葯品監督管理局):

  為規范以紅曲、硒、鉻等為原料的保健食品產品申報與審評工作,保障食用安全,根据《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現就產品注冊申報與審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注冊以紅曲為原料的保健食品,除按照保健食品注冊有關規定提交資料外,還需提供下列資料,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紅曲菌種及原料紅曲的桔青霉素檢測報告和產品洛伐他汀的檢測圖譜。
  (二)紅曲推荐量每日暫定不超過2g。產品中洛伐他汀應當來源于紅曲,總洛伐他汀推荐量每日暫定不超過10mg。如超過上述限量規定,應提供充分的食用安全性依据。
  (三)產品中增加桔青霉素指標的測定,限量暫定為50μg/kg。
  (四)產品說明書中不適宜人群增加“少年兒童、孕婦、乳母”,注意事項增加“本品不宜與他汀類葯物同時使用”。

  二、申請注冊以硒為原料的保健食品,除按照保健食品注冊有關規定提交資料外,還需提供下列資料,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為營養素補充劑,硒的食用量嚴格執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印發的《營養素補充劑申報與審評規定(試行)》(國食葯監注〔2005〕202號)。
  (二)作為功能性保健食品原料,硒的食用量不高于100μg/d,同時,如果食用量超過18歲以下人群、孕婦、乳母2/3RNI,應當在不適宜人群中予以注明。
  (三)注意事項中應注明高硒地區人群不宜食用。

  三、申請注冊以鉻為原料的保健食品,除按照保健食品注冊有關規定提交資料外,還需提供下列資料,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為營養素補充劑,鉻的食用量嚴格執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印發的《營養素補充劑申報與審評規定(試行)》(國食葯監注〔2005〕202號)。
  (二)作為功能性保健食品原料,鉻的食用量不高于250μg/d。

  四、申請注冊以蘆薈、大黃、何首烏、決明子等含蒽醌類成分為原料的保健食品,除按照保健食品注冊有關規定提交資料外,還需提供下列資料,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蘆薈每日食用量應當符合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印發的《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報與審評規定(試行)》(國食葯監注〔2005〕202號)。大黃等原料每日食用量參考《中國葯典》規定用量的下限,對于每日食用量超過《中國葯典》規定下限的,應提供充分的食用安全性依据。
  (二)按照《中國葯典》等有關規定,在產品質量標准中增加蒽醌類成分的含量檢測指標,並按照范圍值標示。
  (三)產品說明書中不適宜人群增加“少年兒童、孕婦、乳母、慢性腹潟者”,注意事項增加“食用本品后如出現腹潟,請立即停止食用”。

  五、申請注冊以阿膠為原料的保健食品,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方含阿膠的保健食品,其原料阿膠的質量標准應當符合《中國葯典》的有關規定。
  (二)終產品為阿膠的保健食品,其產品質量標准應當符合《中國葯典》的有關規定。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以往發布的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准。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二○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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